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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10项降补政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网 2018/12/24 9:20:37 浏览1436次

黄人社秘〔2018〕728号


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黄政〔2018〕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10项降补政策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如下: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1. 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从20%降至19%

(1)政策条件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执行从20%降至19%的政策。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按照国家及省部署执行。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养老保险科(2355320);业务经办:市社保征缴中心(2331405)。

(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2. 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降至0.5%

(1)政策条件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继续执行从1%降至0.5%的政策。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按照国家及省部署执行。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失业保险科(2355313);业务经办:市社保征缴中心(2331405)。

(三)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3. 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1)政策条件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调整基准费率或实施浮动费率时,工伤保险费率以调整、浮动后的费率为基础下调50%;但应上浮费率的用人单位,按上浮后的实际费率执行。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按照国家及省部署执行。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40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工伤保险科(2355317);业务经办:市社保征缴中心(2331405)。

二、发放各类涉企补贴

(一)就业创业补贴

4. 招用技能员工补贴

(1)政策条件

对我市各类民营企业,当年新招技能员工3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已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新招用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人均500元的用工补贴,单个企业一年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按社会保险隶属关系从各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2)文件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5〕11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2355313);业务经办:市就业人才局创业扶持指导科(2320360)。

5. 招用失业领金人员就业补贴

(1)政策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2355313);业务经办:市就业人才局失业保险科(2320308)。

6. 开发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政策条件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稳定公益性就业岗位人数、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就业促进科(2355313);业务经办:市就业人才局就业援助指导科(2320356)。

7. 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政策条件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核定。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1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业务经办:就业促进科(2355313)。

8.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政策条件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创业孵化园区,给予每个园区5万元的建园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83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众创业的实施意见》(黄政办〔2015〕11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业务经办:就业促进科(2355313)。

(二)职业培训补贴

9.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1)政策条件

企业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2个月以上的新录用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组织岗位技能培训的,按培训合格人数,以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秘〔2017〕36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业务经办:职业能力建设科(2355315)。

10.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政策条件

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根据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中级工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2)文件依据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大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2号),市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秘〔2017〕36号)。

(3)市人社局责任单位

政策咨询、业务经办:职业能力建设科(2355315)。

三、其它事项

1. 各区县人社局按业务对口原则,从2019年开始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各项降补政策落实情况报市人社局各业务经办单位。

2. 各有关企业可向市人社局各业务单位进行政策咨询或业务经办。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黄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4日

信息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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