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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关于印发《黄山市物业管理专家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4 9:23:27 浏览1753次

屯溪区、歙县、休宁县、祁门县住建委,黄山区、徽州区、黟县房管局,黄山经济开发区住建局:

为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发挥物业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制定了《黄山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24日

黄山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作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评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等活动,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制度,促进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物业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设置专家库。在本市范围内开展下列物业管理活动依法需要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审;

(二)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评审;

(三)物业服务企业业绩评定;

)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研讨、咨询、培训和宣传;

)物业服务争议调解及重大事件调查;

)物业管理课题调研;

) 物业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编制与审定;

) 物业服务咨询。

第四条 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入库核准、管用分离、资源共享、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库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逐步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

职责,遵纪守法;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在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并取得国家级职业经理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所接管的项目有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在物业管理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三)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5年以上,代理过5起以上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

(四)从事物业管理行政主管、行业协会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满2年以上且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学术理论研究5年以上,在省级以上相关刊物发表过专业论文的物业管理研究人员;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或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九条专家资格由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予以认定、授予或取消。专家资格评审小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人员组成,人数原则上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登陆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网站,下载《黄山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物业管理专家资格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原则进行评定,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专家资格评审小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通过;对有争议的申请人,专家资格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决定是否通过。

2、公示。对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在市房产事务管局和市房地产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专家评审小组认定具有专家资格。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认定的专家纳入黄山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并予以公布。

专家库按照行政管理类、物业服务类、法律服务类、专业技术类等进行分类设置。专家聘期届满或需要增补调整的,依据本规定重新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  对特殊需要的物业管理专家,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临时聘用。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应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专家证书。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3小时内从市物业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应为单数)。其中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类专家均不得少于1人。

业主委员会代表、社居委及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在《专家抽取结果表》上签字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专家抽取活动。

第十三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专家库的监督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监督专家抽取和评标、评审活动;

(二)专家的日常考核和信用管理;

(三)专家出入库的监督和考核;

(四)对专家进行相关培训

(五)受理投诉,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业协会承担专家库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以下事务:

(一)专家申请材料的收集和联络;

(二)为各类物业服务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并保管专家抽取工作的有关资料;

(三)承担专家库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专家库动态信息的更新;

(四)对各类评标纠纷进行调处,对违法违规行为初步调查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严格遵守专家抽取工作的保密规定,依法接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二)依据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依法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依法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依法提出否决意见;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五)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的答复;

(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七)不得私下接触竞争主体,不得收受其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八)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九)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十)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十一)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前款所称竞争主体,是指参与竞争的企业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 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已接受邀请,因故不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应当及时请假;

(二)按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三)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四)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前,应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存放通讯工具;

(五)不得擅离职守;

(六)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七)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八)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九)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不再聘用: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因健康或者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家的;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两次以上的;

(四)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

(一)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

(三)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不执行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履行专家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行为,经核实查证的;

)被依法追究责任或者违法犯罪的。

第二十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家信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家的基本信息以及培训、抽取、考核、奖惩等信息。

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对上年度专家库信息进行全面更新,并且在市房产事务管理局和市房地产业协会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标评审而未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由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在专家评定专家管理中涉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一次给予警告,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办法中的任何活动,并予以通报;二次取消任期内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受聘;情节严重的,清退出专家库,不得再聘用,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因回避导致物业管理评标评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暂停该活动的开展,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专家进行补充抽取

第二十五条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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